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,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,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,为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而服务,依据学校的的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社团是由具有共同爱好和兴趣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。协会会员亦是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。
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符合国家教育方针,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。
第四条 校级学生社团必须接受社团部统一管理与指导。
第五条 社团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。
第二章 社团日常管理与活动
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:社团发起成立时必须有指导老师,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,并能胜任对其工作指导。
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,必须建议完备的档案(会员档案、干部档案、活动档案、财物档案等)管理制度。
第八条 社团活动管理
1、社团活动必须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。
2、开展社团活动必须履行申请手续,填写活动申请表,社团部审核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后,社团方可开展活动,并视具体情况予以支持。
申请表填写以下内容:
① 活动的目的、内容方式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、主办单位、负责人;
② 涉外人员或被邀人员的基本情况;
③ 经费来源,组织方式;
④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3、社团和负责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活动的秩序、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。
第三章 违纪责任
第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:
1、登记、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者;
2、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;
3、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;
4、损害学校声誉,造成恶劣影响者;
5、社团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者。
第十条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:
1、对协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,给予纪律处分 ;
2、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,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,需重新注册。
第四章 社团的解散
第十一条 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,可以自行解散。
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下列情况之一者,社团应当解散:
1、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;
2、会员长期不足10人者;
3、无正式负责人或机构瘫痪、管理混乱者;
4、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、长沙职工大学团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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