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 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务部部长令第 21 号)之规定,特制定长沙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。
第二条:学校成立“长沙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”。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分管副校长担任;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;设委员若干名,分别由学校各系(部)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,学校相关处室的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工作,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。
第三条: 受理申诉的主要事项
(一)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的申诉;
(二)学生对退学处理的申诉;
(三)学生对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第四条: 申诉人应提供以下申诉材料:
(一)申诉书、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;
(二)申诉人提供的新的线索材料;
(三)其他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等。
第五条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,表述清楚,内容真实准确。
第六条 处理程序:
(一)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。
(二)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,确实不能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,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,可顺延申诉时限。
(三)办公室根据申诉情况,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,形成初步复查意见报申诉委员会。
(四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表决,以参会委员过半数赞成形成对申诉人的复查意见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八条 本章程由长沙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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