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规章制度

长沙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

第一条: 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务部部长令第 21 号)之规定,特制定长沙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。

第二条:学校成立“长沙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”。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分管副校长担任;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;设委员若干名,分别由学校各系(部)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,学校相关处室的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工作,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。

第三条: 受理申诉的主要事项

(一)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的申诉;

(二)学生对退学处理的申诉;

(三)学生对违规、违纪处分的申诉。

第四条: 申诉人应提供以下申诉材料:

(一)申诉书、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;

(二)申诉人提供的新的线索材料;

(三)其他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等。

第五条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,表述清楚,内容真实准确。

第六条 处理程序:

(一)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。

(二)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,确实不能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,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,可顺延申诉时限。

(三)办公室根据申诉情况,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,形成初步复查意见报申诉委员会。

(四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表决,以参会委员过半数赞成形成对申诉人的复查意见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
第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八条 本章程由长沙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九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法律法规
规章制度
学校政策
 
保卫处:2920910
招生处:2920911/2920868
人事处:2920900
学生处:2920948
办公室:2920777/2920866
 
 
更多...
 
     长沙职工大学版权所有@2006 长沙职工大学党委办主办、信息(技术)中心制作
          通讯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古堆山巷11号(地图)
              联系电话:(0731)2920906 邮编:410015
             湘ICP备05002093号 湘教QS3-200505-000342